在夫妻关系中,如果一方因出轨而导致离婚,这被视为一种法定过错,影响了婚姻的稳定与信任。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财产,甚至有权主张因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失赔偿。
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议来处理。如果协议无法达成,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到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来做出公正的判决。同时,对于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法律也会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保护受害一方的权益而设立的。当配偶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导致婚姻破裂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然而,单纯的出轨行为并不直接构成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
2. 与他人同居;
3. 实施家庭暴力;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 存在其他重大过错。
在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时,有以下几种方式:
1. 无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必须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因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单独赔偿请求通常不被受理。
2. 作为原告的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离婚后不能再单独提起。
3. 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可以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4. 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时,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5. 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将受理。但如果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或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法院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