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离婚案件尚未开庭之前,如果原告选择撤诉,撤诉费用将会部分退还。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旦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法院已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因此,即使原告选择撤诉并得到法院的准许,原告原先交纳的诉讼费用也不会全额退还,而是会按照法律规定减半收取。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原告主动申请撤诉,那么原告需要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民事撤诉的具体流程如下:

1. 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宣判前,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申请。

2. 法院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法院会依法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法院会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即告终结;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案件将继续审理。

常见的撤诉原因主要有两种:

1. 被告已经同意履行相关义务,因此原告认为无需再通过法院审判来解决纠纷。

2. 原告认为自己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担心无法胜诉,因此选择主动撤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