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存在债权债务的情况下,是不允许直接进行注销的。
在正式注销之前,公司必须先进行债务清算。只有当清算完成后,才能进入注销登记的流程。因此,若公司存在债务,则不能直接进行注销,除非是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处理。
关于办理公司注销所需提交的资料,以下是一个清单:
1.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清算组成员的《备案确认申请书》。
3. 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这些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发起人签署。
4.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5. 若公司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被撤销设立登记,需提交公司登记机关的撤销决定。
6. 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7. 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样本。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9. 国有独资公司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重要公司还需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注销公司的流程包括:
1. 社保局:检查社保费用是否缴清,并注销公司社保账号。
2. 税务局:检查税款或费用是否缴清,并注销公司的国税和地税。
3. 报纸媒体:公司需自行登报公示,宣告即将注销。
4. 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并注销营业执照。
5. 开户行:注销公司的开户许可证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
6. 质监局:注销公司的许可证,如生产许可证。
7. 公安机关:注销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但印章本身可不交回。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