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最低期限为三天。

对于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如果公安机关在三天内经过调查确认嫌疑人并未犯罪,将对其予以释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嫌疑人后,若认为需要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而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申请后,应在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关于刑事拘留的延长条件:

1.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需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三天内,将案件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2.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在原有的三天基础上,将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延长一至四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