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罪认罚的后果是可能改变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量刑的考量,但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协议本身不会直接增加刑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针对那些自愿坦白自己的罪行、对指控无异议,并接受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且签署具结书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给予从宽处理。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自愿、真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那么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依法考虑从宽处理。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自愿、真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2. 他们需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3.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认上述意愿。
然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认罪认罚有异议。
3.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不构成犯罪。
4. 其他不宜适用该制度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