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处罚金是指,在对罪犯进行审判时,不判处如管制、拘役或徒刑等主刑,而是仅单独判处罚金这一附加刑。
罚金作为法定的三种附加刑之一,既可以与主刑或其他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单独作为处罚手段。具体罚金的数额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对于某些特定情况,可以适用单处罚金作为处罚方式,这些情况包括:
1、首次犯罪或偶发性犯罪;
2、主动投案自首或具有立功表现;
3、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
4、犯罪处于预备、中止或未遂阶段;
5、被胁迫参与犯罪活动;
6、全额退还非法所得并表现出悔罪态度;
7、其他依法可适用单处罚金的情形。
关于罚金刑的执行,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罚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缴纳。
2、若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罚金,将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除其工资等。
3、若犯罪分子因遭遇无法抗拒的灾祸而确实难以缴纳罚金,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
罚金的特点包括:
1、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遵循“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仅针对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不涉及其家属的财产。
3、罚金仅限于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若犯罪分子无现金,可查封、扣押、冻结其合法财产,并通过变卖、拍卖等手段以所得钱款折抵罚金。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进行的,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