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车牌的申领次数和有效期限制如下:

对于机动车的所有人,如果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牌,他们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的次数被限定为不超过三次。因此,一般而言,消费者有权获得三次临时牌照。其中,对于仅在本地行驶的车主,他们理论上可以持有临时牌照的时间最长为45天。而对于有跨行政辖区行驶需求的车主,他们最长可以持有临时牌照的时间则扩展至90天。

以下是办理临时牌照的详细流程:

1. 车主需携带个人身份证、购车发票第四联、车辆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交强险第三联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前往当地车管所窗口,正式申请办理临时牌照。

2. 在车管所的财务部门,完成相关费用的缴纳。

3. 持有缴费票据,到指定的临牌办理窗口排队等候,直至领取到临时牌照。

以下是办理临时牌照所需的材料清单:

1. 车辆合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对于进口车辆,需提供进口凭证)。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联的原件和复印件。

3. 购车发票的第一联原件和复印件。

4. 车主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若由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 非本地车主需额外提供车主的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