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交警有权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必须按照驾驶证上注明的准驾车型来驾驶车辆,并在驾驶过程中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除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无权收缴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以下是一些交通警察可以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主要情形:
1. 酒后驾驶机动车;
2. 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的人驾驶;
3. 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百分之五十;
4. 驾驶疑似拼装或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5.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
6. 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认为需要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采取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7.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8. 因行政或刑事案件调查需要,对驾驶证进行审查时,也可以暂时扣押驾驶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暂扣交通事故相关证件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并向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具体规定如下:
1.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时,应出具暂扣凭证;
2. 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期限通常为20日,如有需要,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3. 暂扣的车辆必须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得到妥善保管;
4. 查验登记后,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应当场发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