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的办理地点因离婚方式而异:

1. 协议离婚:

- 对于内地居民,协议离婚需前往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或华侨协议离婚的,则需前往省级或特定指定的民政部门办理。

2. 诉讼离婚:

- 诉讼离婚案件需提交至法院处理。

-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通常依据被告的住所地确定,但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则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 在特定情况下,如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管辖法院会有所调整。

- 对于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被告,其管辖法院也有特殊规定。

离婚流程:

协议离婚:

1. 提交申请:双方需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2. 初步审核:婚姻登记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发放受理回执。

3. 冷静期:初审通过后,双方需等待30天的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申请。

4. 再次申请与审查: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和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

5. 颁发离婚证:如审查无误,婚姻登记机关将颁发离婚证。

诉讼离婚:

1. 编写诉状:详细描述双方情况、诉讼请求和离婚理由。

2. 提交至法院:将诉状和相关证据提交至基层法院进行立案。

3. 缴费与等待:按照法院要求缴纳费用,并等待法院通知。

4. 开庭与调解: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在开庭前进行调解尝试。

5. 判决:如调解不成,法院将进行判决,并可能发放民事判决书。

6. 上诉与再次起诉:如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若首次起诉未获准离婚,可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