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途径主要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者各有其特定的办理流程。

(一)协议离婚流程

1. 提出申请

希望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申请。

申请时需准备以下材料:

(1)户口本和结婚证;

(2)有效的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 初步审查

婚姻登记员会对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若无误则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

3. 冷静期

申请离婚后,通过初步审查的双方将进入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如不愿继续离婚,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前往受理机关撤回申请。撤回后,离婚程序将终止。

4. 共同申请领取离婚证

冷静期结束后,若双方均未撤回申请,可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在领证期间,双方需再次接受审查。

5. 再次审查

审查时,双方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

(2)结婚证、户口本;

(3)离婚协议书;

(4)每人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 发放离婚证

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将登记离婚并发放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流程:

1. 撰写民事诉状

在诉状中,需详细列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和住址;明确诉讼请求;并详细陈述离婚的事实与理由。诉状建议打印,但末尾需手写签名。

2. 提交至基层法院

前往住所地所在的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递交诉状及相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

3. 立案并缴费

立案时,需提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身份证、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等。如有财产分割需求,还需提供相关证据。提交材料后,需缴纳相关费用。

4. 等待通知

将缴费凭证和材料交给法院后,等待开庭通知。

5. 开庭审理

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并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在此之前,法院会送达诉状副本、证据等材料给被告。

6. 调解或开庭

法院会尝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则出具《民事调解书》;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

7. 判决

根据审理情况,法院将作出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可能包括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若首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法院可能判决不予准许。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后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