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来进行举证: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
三、够证明受胁迫结婚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的侦查记录,法院做出的判决书等;
四、其他证据材料和证人证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来进行举证: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
三、够证明受胁迫结婚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的侦查记录,法院做出的判决书等;
四、其他证据材料和证人证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