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三十七后的处理结果有: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经检察院批准后,进行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涉罪行的,立即释放;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也可被释放,但释放后需接受行政处罚;没有逮捕必要和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