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异地转移的相关政策具体如下:1、养老保险: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需要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凭证,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2、医疗保险: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4、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两种保险因为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所以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法律依据】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本省内单位或者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和有关迁移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地标准执行。本省内城镇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规定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出地的标准执行,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金发放和相关业务管理。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其需划转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