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的明确规定,当夫妇双方因各种原因而实现了每年至少有一整年的时间分居相处且在此期间,若其中一方再提出离婚诉讼申请,那么,人民法院有责任并且也必须维护和执行相关法律流程,依法准许离婚的裁决。

此项条款的制定乃是对以往司法审判实践的一种积累与总结,其宗旨在于防止屡次提出离婚申请却始终未能如愿离婚的情况再度发生。

因此,一年以上的分居期限足以成为人民法院判决夫妻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能够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