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几种普遍采用的共同抚养方式:

1、在父母双方的协商和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双方各自承担对应比例的抚养费用等相关责任;

2、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其子女亦可得到双方共同的关爱和呵护,具体做法是在一方(常为父亲或母亲)的居所内安顿孩子进行日常生活及学习,而另一方则应按照特定准则支付孩子所需的生活抚养费,并定期探访爱护孩子,参与各类亲子活动以加强与孩子之间的亲情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