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案程序完成后,公安机关享有撤销该案件的合法权利。

若是涉及自诉类型的案件,自诉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主动撤回诉讼请求;

然而若为公诉案件,则公安机关仅当满足以下几种情况时方可撤案:

首先,涉案行为情节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不应判定其构成犯罪;

其次,具体犯罪行为已然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再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因为特赦而免于刑事责任追究;

最后,针对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无法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