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被告人是否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情况的判断,属于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

通常情况下,若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仍然拒绝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的话,那么检察院将不会给予其坦白的认定;

如若在开庭审理之际,被告人才出于自愿向法庭作出认罪的陈述,那么法院只能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被告人自愿在法庭上认罪。

虽然这样可以得到法院从轻定罪的裁决,然而从轻处罚的程度则会较坦白的方法略微减轻些许。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