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对已被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及核准后,将会依据具体情况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两种决断。

对于已经获批逮捕的个案来说,逮捕证上所载明的犯罪事实只是公安局与检察院在审批逮捕时所认定的罪名;

然而,在案件移送审诉阶段以及法院审判环节仍存在着罪名变更的可能性,而最终所判定的罪名将依法院的裁决为准。

当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批捕申请完成审查之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是否应该受理该项申请从而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尖锐不同的决定。

若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状况实时上报给人民检察院知晓。

反之,若未得到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详细阐述理由指出其缘由所在;如需进行补充调查取证工作,则应同期告知公安机关并提出相应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