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情况下均需逮捕嫌疑人,仅凭轻度伤害鉴定这唯一因素,公安部门并不能必然决定采取强制性行动。

必须存在其他充足且确凿的证据来佐证犯罪事实,才能启动刑事拘留程序进行审批。

若公安机关在遇到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时,该对象满足以下任何一种状况,即可先行实施拘留:

首先,其正处于筹备犯罪、施行犯罪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刻被察觉到的状态中;

其次,被害人或是现场目击者当面指控其涉罪的情况;

再次,公安机关于其身边或住所所在地发现确实有效的犯罪证据的证据;

此外,还有犯罪行为发生后通过自杀、逃逸等方式试图逃避法律制裁的;亦包括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证词等可能的挑战者;若干类人群,包括但不仅限于未公开透露真实姓名、住址信息和身份不明的人;以及被怀疑有流窜作案、反复作案、与人结伙共同犯罪情节严重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