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笔录的过程中,是不可能立即采取拘留行动的。

具体的解释如下所述:

首先,采集和制作笔录这一步骤本质上属于非强制性的侦查行为,而拘留这种执法手段则专门针对具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嫌疑犯,两者并无直接且绝对的联系。

当公安部门的调查人员经过严谨的评估后,如果他们坚信需对某些特定的犯罪嫌疑进行拘留,那么他们将撰写一份称为《呈请拘留报告书》的文件,详细描述相关的情况和充分的理由,经过部门领导严格的审核之后,最终提交至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手中获得批准,最后由其亲自签署并颁发《拘留证》;

其次,如果公安部门同样认为有必要实施拘留行为以保护公共利益,那么也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在此过程中,他们需要详细记录并呈交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以及拘留的具体原因。

一切准备就绪后,再提交到公安机关负责人那里进行审批,最后由负责人签署拘留证书。

至于检察院方面,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更加严格。

首先,负责处理案件的调查员需要经过思考和审慎的决策后,形成自己的意见,然后再交给部门领导进行审核。

最后,由检察院的最高负责人做出决定,并且将其知晓的情况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命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