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内外法律规定,婚姻近亲三代以内禁止缔结连理。

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的亲密联系被视为不适宜结婚的范畴。

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当事人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任意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结婚申请。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