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男性的无生育能力并不足以构成夫妻离婚所需的正当理由。

然而,若因男方罹患不孕症而导致夫妻关系严重受损、调解无法挽回婚姻之状况,则应允许当事人诉请离婚。

对于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婚姻之请求,相关组织将予以调解或当事人亦有权直接向具有审判职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处理此类离婚案时,均应先把调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尽力用和平手段解决问题。

若经调解后发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法修复,那么便可本着公平公正原则裁定是否准许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