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女士到酒店入住参加活动,晚饭后,冯女士沿酒店会议室的墙边走路,没有路灯,墙边的台阶高出草坪地面38厘米,台阶下是深达接近340厘米的地下楼梯。冯女士在行走的过程中,一脚踩空,跌下楼梯,导致颈椎以下瘫痪,构成二级残疾。冯女士受伤后,被送至多家医院治疗,住院71天。事后,冯女士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200多万元。酒店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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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当时事故发生时,原告沿着墙边行走的石板路,没有灯光,也没有晚间行走的警示标志,更加没有栏杆,被告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而且该安全隐患与原告的跌倒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酒店承担70%的责任,冯女士承担30%的责任。根据折算,被告应该给119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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