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高法〔2017〕110号)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达到5千元的,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的;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无法挽回的;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每增加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