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6 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对未遂部分决 定是否减轻适用量刑幅度后,以既遂部分、未遂部分分别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 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 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 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 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