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共同生活或导致一方生活困难的,女方需要返还彩礼。

彩礼是订立婚约的男女按照民间婚俗,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其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双方订婚后一方悔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女方应予以返还。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的退还彩礼的情形有三种: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比如只在家里摆了酒席,宴请了宾客,却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男女双方反悔,不打算继续生活下去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确未共同生活的认定,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1.男女双方是否开始同居。

2.男女双方同居的时间。

3.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主要生活开支由谁承担。

4.女方是否怀孕或者生育小孩。

5.未能共同生活的过错方。

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已经共同生活,男方一般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为短暂,即便要返还彩礼,在一方举证证明彩礼已经消费完毕或者大部分已经使用的,那么彩礼也仍然比较难返还。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离婚后、诉讼离婚或者协议离婚的同时,给付人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个人财产和婚后分得的财产难以维持当前生活的情况,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判断财物的交付行为是否属于彩礼,一般需从两方面考量: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习俗的,是认定彩礼的基本前提;彩礼所涉给付财物的价值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互赠财物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具有缔结婚约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不认定为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