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撤销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置,首先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各自收入或继承的财产归自己所有;共同所得按照按份共有分割。

首先,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

其次,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方法是:

1.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取得各自的收入或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2)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定进行分割;

(3)对同居期间产生的债权也应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定处理,对于债务的偿还以协议为主,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但是对善意的债权人,双方当事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婚姻被撤销后,除了在财产方面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外,在对人身关系产生一定影响: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