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刑后,如果罪犯符合特定条件,可以实行监外执行。

一、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考虑暂予监外执行:

(一)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因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构成危害的。

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满足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情况,同样可以考虑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对于可能因保外就医而对社会构成危险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则不得适用保外就医。

三、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指在特定情况下,将罪犯的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暂时变更,使其在监狱外执行刑罚。

关于监外执行的办理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同阶段的罪犯,若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其办理程序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在判决时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同时,人民法院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详细记录罪犯的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和依据,并将决定书抄送给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若罪犯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应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并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3、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还需将批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