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两人身处异地,他们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离婚:

1. 双方若达成离婚协议,无需回到领取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手续,而是可以选择在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完成离婚程序。

2. 若双方未能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则需要前往被告的常住地(即户籍所在地或已居住满一年的地方)的基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协议离婚的具体步骤如下:

1. 准备材料:

- 户口本和身份证;

- 结婚证;

- 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或直接前往当地婚姻登记处领取并填写;

- 每人提供两张近期单人半身免冠照片,或直接在婚姻登记处拍摄。

2. 提交申请:

男女双方需亲自携带上述材料,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双方携带的材料齐全,并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若仅有一方提出离婚或双方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存在分歧,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

3.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若反悔,可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 审查与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在确认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后,将进行登记并发放离婚证。审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将核实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 双方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离婚是否出于双方真实意愿,排除受欺诈、胁迫等情形;

- 子女抚养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 财产分割是否公平合理,共同债务是否已清偿或达成清偿协议;

- 若一方生活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且协议内容是否妥当。

这样,即使双方身处异地,也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完成离婚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