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居民不能在异地办理结婚证。
结婚证的领取地点如下:
1. 内地居民结婚,双方需共同前往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当中国公民与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时,双方仍需前往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因此,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能前往男方或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
结婚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流程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主要步骤:
一、申请:
双方要求结婚的男女,需携带相关材料共同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双方需同时在场。若一方曾离婚,还需提供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需提供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所需材料根据双方国籍和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包括:
(一)我国大陆公民所需材料:
1. 男女双方的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如为集体户口,需提供首页复印件并加盖户籍所在单位公章。
2. 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如因故无法提供身份证,可提供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3. 三张2寸红底双人合照。
(二)现役军人所需材料:
1. 军人证件及居民身份证。
2. 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香港居民所需材料: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 香港居民身份证。
3.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无配偶及与对方无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澳门居民所需材料: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 澳门居民身份证。
3.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及与对方无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台湾居民所需材料: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 在台湾地区的有效身份证。
3. 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及与对方无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六)华侨所需材料:
1. 有效护照。
2.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及与对方无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相关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证明,需经第三国使领馆及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七)外国人所需材料:
1. 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证明,需经第三国使领馆及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二、审查:
登记机关对双方的结婚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提供额外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或指定医学鉴定。
三、登记: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将准予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若因单位或他人干涉而无法获得所需证明,经婚姻登记机关查实符合条件的,仍应准予登记并颁发结婚证。
登记结婚后,女方可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具体视双方约定而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