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并未设定晚婚的法定年龄。

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倡导晚婚,具体定义为男性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性年满二十三周岁时进行的初次结婚。晚婚年龄并非法定要求,而是政策上的鼓励与提倡。因此,可以认为男性年满25岁、女性年满23岁被视为晚婚。

办理结婚证的步骤如下:

1. 欲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需携带所需证件,共同前往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正式提出结婚申请。

2. 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各自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 双方必须在婚姻登记员的见证下,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的“声明人”一栏中签名或按指印。

4. 婚姻登记机关将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进行仔细审查,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将予以登记。

办理结婚证所需的证件包括:

1. 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原件;

2. 男女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如为集体户口,需打印集体户口首页并加盖公章,同时携带个人户口页);

3. 近期2寸男女双方合照3张(蓝底或红底均可);

4. 双方签署的关于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