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流程和手续办理主要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一、协议离婚的流程和手续
(一)双方共同申请
夫妻双方若自愿决定离婚,应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并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共同前往具备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双方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受理与初审
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若材料无误,将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将不予受理,并可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从受理次日开始计算,若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后第一日),若任何一方反悔,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撤回离婚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若未共同申请发放离婚证,视为撤回申请。
(四)审查与登记
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再次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登记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双方的真实意愿、证件、证明材料及离婚协议进行审查。若不符合条件,将不予办理,并可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审查通过后,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的流程和手续
诉讼离婚主要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一)起诉阶段
原告需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法院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若符合受理条件,将立案处理;反之,将退回材料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答辩阶段
立案后,法院将在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其作出书面答辩。被告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否则法院将照常审理并作出判决。如被告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答辩,可向法院申请延期。
(三)开庭审理阶段
此阶段为诉讼的核心,主要涉及证据的审查、案情的查明以及权利义务的确认。具体流程包括:起草起诉状、准备证据、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等待法院受理并发送传票、开庭审理(双方可委托律师或专业人士代理,一般需亲自到庭,特殊情况下可提交书面意见)、法院根据双方诉求和证据情况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