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1年出生的人是否可以领取结婚证,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

首先,对于2001年出生的女性而言,如果她们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那么她们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与男方一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而领取结婚证。

其次,对于同一年出生的男性,由于法定婚龄是二十二周岁,所以他们在目前尚未达到领取结婚证的年龄要求。只有当他们的年龄达到法定婚龄后,才能依法领取结婚证。

此外,为了尊重并体现我国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一些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出变通规定。例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以及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已经将男性的最低婚龄设定为二十周岁,女性的最低婚龄设定为十八周岁。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而不适用于居住在这些地区的汉族人群。

关于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有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双方所缔结的婚姻被视为无效婚姻,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无效的婚姻自始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同时,对于双方所生的子女,应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的相关规定。

此外,婚姻当事人及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那么法院将不予支持其婚姻无效的请求。

最后,人民法院在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后,不允许原告申请撤诉。对于婚姻效力的审理,法院不适用调解方式,而是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如果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将另行制作调解书;如果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一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