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标准可以表述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当事故导致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又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时,该事故被视为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如果事故造成10至30人死亡,或50至100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那么该事故被认定为重大事故。

3、较大事故:当事故导致3至10人死亡,或10至50人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时,该事故被划分为较大事故。

4、一般事故:对于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000万元的事故,它们被归类为一般事故。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1)当事故导致至少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时;

(2)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

(3)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万元;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该罪行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客观要件:犯罪行为表现为在生产或作业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主观要件:该罪行的主观态度是过失,即行为人并非故意导致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