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伤赔偿标准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公务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以下是详细的赔偿标准:
1. 医疗费用:
- 赔偿金额基于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正式凭证,同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
- 若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或合理性有异议,需承担举证责任。
- 赔偿数额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包括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若经医疗证明或鉴定为必要费用)。
2. 误工费:
- 根据公务员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
- 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计至定残日前一日。
- 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参考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平均工资。
3. 护理费:
- 金额基于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人数及期限。
- 有收入的护理人员,其费用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费用标准。
- 护理期限原则上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 交通费:
- 根据就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需提供正式票据,并与就医情况相符。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可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若因治疗需要在外地且无法住院,其合理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应赔偿。
6. 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确定。
7. 残疾赔偿金:
- 基于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和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最高二十年。
- 年龄超过六十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 计算公式(以十级伤残为例):赔偿金 = 人均可支配收入 × 10% × 20年。
8.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
- 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建议。
9. 扶养人生活费:
- 基于扶养人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 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计算二十年(年龄超过六十岁递减,七十五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 赔偿义务人仅承担公务员依法应负担的部分,且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额。
这些赔偿标准确保了公务员在工伤事故后能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