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九级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正式发票、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文件,计算并确定医疗和住院费用。

二、伙食补助: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时的伙食补助标准,给予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三、护理费用:

1. 若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则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方式;

2. 若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或雇佣护工,则按照当地护工提供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

原则上,护理人员限定为一人,但若有医疗或鉴定机构的明确建议,可调整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通常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正式票据,如实计算交通费用。

五、住宿费用: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时的住宿补助标准。

六、营养费用:根据医嘱或鉴定结论,为康复所必需的营养费用将予以补偿。

七、误工费用:

1. 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则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 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则根据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 若受害人无法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

1. 受害者未满60岁,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乘以20年计算;

2. 已满60岁但不到75岁,按照20%的系数乘以(20年减去实际年龄与60岁的差值)计算;

3. 75岁以上,按照20%的系数乘以5年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1. 被扶养人未满18岁,根据扶养人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消费支出乘以(18岁减去实际年龄)乘以法定赔偿系数;

2. 已满18岁但不到60岁,按照20年的标准计算;

3. 已满60岁但不到75岁,按照(20年减去实际年龄与60岁的差值)计算;

4. 75岁以上,按照5年的标准计算。

在有多位扶养人的情况下,应扣除相应份额,且被扶养人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相应地区的消费性支出总额。

十、后续治疗费用:对于可以预见的后续治疗费用,应提供鉴定结论作为支持。

十一、康复费用:为受害人身体恢复健康所必需的康复费用将予以补偿。

十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进行计算,若伤情有特殊需要,可参考相关机构意见确定。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在身体伤残的情况下支付,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