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判定,首要步骤是父母双方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则由法院进行裁决。

法院在裁决抚养权时,具体考量方法如下:

一、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会判给母亲抚养。

这是因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处于哺乳期,为保障其健康成长,一般应与母亲生活在一起。但母亲存在以下情形时例外: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适宜与孩子共同生活;

2. 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且有遗弃、虐待行为;

3. 因其他原因,如被判刑、劳教、严重残疾、经济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品行不良(如赌博、吸毒、不良两性关系等);

4. 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亲生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二、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优先考虑抚养条件较好的一方。

在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度等因素。若一方具备以下情形,则会被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

2. 子女与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不利;

3. 无其他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

4. 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成长,而对方存在传染性疾病、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

5. 离婚后再婚困难可作为优先因素;

6. 子女长期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且(外)祖父母有抚养意愿和能力。

三、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在裁决抚养权时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但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孩子可以随意选择抚养人,法院通常只在父母双方均具备抚养条件并同争抚养权时,才会考虑孩子的个人意愿。

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可以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在法院参与下达成的协议。

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当事人可收集以下有利证据:

1. 双方基本条件证据,如工作、收入、教育、生活习惯、品德等;

2. 双方身体条件证据,如患有影响抚养的疾病等;

3. 孩子生活环境证据,如居住环境、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

4. 双方父母基本条件证据,特别是长期照顾孩子的老人的意见及身体情况。

法院在处理抚养权争议时,始终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