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证的流程通常包含以下三个关键步骤:

一、申请阶段:

打算结婚的男女双方,需要携带规定的材料共同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申请。双方必须在场,如有离婚经历,还需提供离婚证明。在部分要求婚前检查的地方,还需提供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所需的材料因结婚人员的国籍和地区而异,具体如下:

1. 中国大陆公民需准备:双方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集体户口需有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双方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三张2寸红底双人合照。

2. 现役军人需准备:本人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 港澳台居民需准备:相应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明、公证的无配偶及无血亲关系声明。

4. 华侨及外国人需准备: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经公证或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

二、审查阶段:

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的结婚申请进行详细审查,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与医学鉴定。

三、登记阶段:

经过全面审查,若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将准予登记并颁发结婚证。若不符合条件,将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解释原因。

若双方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而无法获得所需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在确认双方确实符合结婚条件后,仍应准予登记并颁发结婚证。

登记结婚后,双方可根据约定,选择其中一方的家庭作为共同家庭。

办理结婚登记的注意事项:

1. 登记时,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信息必须一致。

2. 若身份证或户口簿丢失,应先前往公安户籍部门补办。

3.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满足法定的结婚条件。

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

1. 结婚必须基于男女双方的完全自愿。

2. 双方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 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