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手续所需证件及流程
一、协议离婚所需证件
1. 户口本、身份证:双方需准备各自的户口本及身份证。
2. 结婚证:双方的结婚证原件。
3. 离婚协议书: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或前往当地婚姻登记处领取并填写。
4. 照片:每人需准备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或直接在婚姻登记处拍摄。
二、诉讼离婚所需材料
1. 起诉状与副本:提交详细的离婚起诉状及副本。
2. 身份证与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3. 感情破裂证据: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4. 财产与债务证据:处理共同财产和债务的相关证据材料。
5. 子女抚养证据:有子女的还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及争取抚养权的证据。
6. 经济补偿材料:如有主张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或经济帮助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三、离婚流程
协议离婚流程
1. 申请:双方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2. 初审: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无误后发放受理回执单。
3. 冷静期:初审通过后进入30天冷静期,期间可撤回申请。
4. 共同申请领证:冷静期结束后,双方共同前往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5. 审查: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再次审查。
6. 发证:审查通过后,发放离婚证。
诉讼离婚流程
1. 撰写诉状:详细描述双方情况、诉讼请求及理由。
2. 立案:前往基层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提交相关材料。
3. 缴费:按照法院要求缴纳诉讼费用。
4. 等待通知:等待法院通知开庭时间。
5. 调解:法院可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6. 开庭:调解不成则进行开庭审理。
7. 判决: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可能判决离婚或不予离婚。
8. 上诉:如对判决结果不满,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
以上为办理离婚手续所需证件及流程的简要说明。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