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首先,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将按照这些约定来处理财产的分割。这体现了“约定优先”的原则。

其次,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通常采取“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然而,当双方都有出资并共同使用某财产时,会根据各自的出资份额和所作贡献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分割该财产的归属。

再者,同居期间,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债务,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教育等费用,一般遵循“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最后,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的财物,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一旦赠与行为成立,赠与物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关于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这些共同债务通常包括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在同居期间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为购置这些财物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同样,如果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共同经营,并且以双方的共同财产来承担责任,那么这些债务也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