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
一、主体资格合法
1. 遗嘱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 遗嘱人表达意愿时,必须处于真实、无胁迫或欺诈的状态。
二、客体内容合法
1. 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必须完全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不得涉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或非法所得。
2. 遗嘱处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去世时遗留下来的财产。
三、内容条款合法
1. 遗嘱不得剥夺那些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继承权。若遗嘱中未对此类继承人作出合理安排,遗产处理时应先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剩余部分再按照遗嘱的指示进行分配。
2. 遗嘱应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以确保其未来的生活权益。
3. 遗嘱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条款。
四、形式要件合法
1. 公证遗嘱:遗嘱人需在公证机关办理,一旦公证,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
2. 自书遗嘱:遗嘱人需亲自书写遗嘱内容,签名并注明日期。
3. 代书遗嘱:在两名以上见证人的见证下,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内容,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
4. 录音录像遗嘱:同样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录制遗嘱内容。
5. 口头遗嘱: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可口头表达遗嘱,但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一旦紧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采用书面或录音形式重新立遗嘱时,之前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