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顺序的判定依据以下两种情况:

一、遗嘱在《民法典》实施前的效力排序

如果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订立了多份遗嘱,那么公证遗嘱将具有优先效力,即它优先于其他所有形式的遗嘱。这意味着,如果存在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内容相冲突的情况,公证遗嘱将被视为有效,而其他形式的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二、遗嘱在《民法典》实施后的效力排序

《民法典》实施后,遗嘱效力的排序规则发生了改变。现在,如果立遗嘱人订立了多份遗嘱,并且这些遗嘱之间存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那么将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这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的优先性,而是与其他形式的遗嘱一样,受到时间顺序的约束。

关于遗嘱的具体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以下六种:

1.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代书遗嘱: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 打印遗嘱:通过打印机打印,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每一页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4. 录音录像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 口头遗嘱:同样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 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至公证机构进行遗嘱内容及行为的公证。

这些规定确保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尊重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