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
一、协议离婚流程
1. 提出申请
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需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正式提出离婚申请。
2. 初步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将对夫妻双方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若材料无误,将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不符合条件,将不予受理。
3. 冷静期
初审通过后,双方将进入为期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若任何一方反悔,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撤回申请。
4. 共同申领离婚证
冷静期结束后,若双方均未撤回申请,可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此时需再次进行审查。
5. 再次审查
在申领离婚证时,双方需提交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及每人2张近期2寸免冠照片。登记机关将对这些材料进行再次审查。
6. 发放离婚证
若审查通过,登记机关将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予以登记离婚,并向双方发放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流程
1. 撰写诉状
诉状需明确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诉状最好打印,但末尾需手写签名。
2. 起诉立案
携带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子女户口或出生证明等材料前往基层法院起诉,并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 提交证据并缴费
立案时,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缴纳诉讼费用。
4. 等待通知
将缴费票据与材料提交给法院后,等待法院通知开庭时间。
5. 开庭与调解
法院会安排开庭时间,并将诉状副本、证据等材料送达给被告。开庭前或开庭时,法院可能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6. 调解或判决
若调解成功,法院将发放《民事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则进行判决,并发放《民事判决书》。
7. 判决生效与再次起诉
若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可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