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的办理流程:

一、协议离婚流程

1. 提交申请

双方自愿离婚的夫妻需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申请。

2. 初步审查

婚姻登记员将对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若无误,将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

3. 冷静期

初审通过后,双方需经历一个为期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如有反悔,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回执单,向登记机关撤回申请。经核实后,将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表示离婚申请失效。

4. 再次申请并领证

冷静期结束后,若双方均未撤回申请,可共同前往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在领证期间,需再次接受审查。

5. 提交材料与审查

审查时,双方需提供以下材料: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及每人2张近期2寸免冠照片。

6. 发放离婚证

经审核,若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将登记离婚并发放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流程

1. 撰写诉状

诉状应详细列明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诉状可打印,但签名必须手写。

2. 立案

前往住所地所在的基层法院起诉,并递交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子女户口或出生证明等材料。若有财产分割需求,还需提供相关证据。

3. 缴费与等待

立案庭审查后,需缴纳相关费用,并等待法院通知。

4. 开庭与调解

法院将安排开庭时间,并通知双方。开庭前或开庭时,法院可能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发放《民事调解书》,否则进行下一步审理。

5. 判决

若调解不成,法院将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最终发放《民事判决书》。第一次起诉离婚时,若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可能会判决不予准许。原告可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