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起诉离婚所需准备材料

1. 离婚起诉书:明确表述离婚请求的起诉书。

2. 婚姻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3. 婚姻基础证明:包括婚姻介绍、包办买卖婚姻等相关证明材料。

4. 感情变化与离婚原因证明:如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生理缺陷或精神疾病的诊断书等。

5. 夫妻关系现状证明:如分居的证明材料、分居时间和原因等。

6. 过往诉讼材料:如有之前起诉离婚的记录,需提供相关判决书或裁定书。

7. 子女抚养相关材料:子女出生证明、户口证明及双方抚养条件等。

8. 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种类、数量、现状、取得方式等详细清单。

9. 经济状况证明: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文件。

10. 住房证明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1. 经济帮助需求证明:如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12. 精神损害赔偿证据:如对方存在重婚、同居、家暴等情形,需提供相关证据。

个人起诉离婚的步骤

1. 确定管辖法院:

- 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

-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2. 立案:

- 携带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前往管辖法院立案。

- 立案时,需确保起诉状包含原告被告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并署名时间。

3. 审理:

- 案件受理后,法院将组织审理,并通过调解等方式尝试解决纠纷。

- 庭审将围绕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展开。

4. 判决:

- 审理结果可能包括原告撤诉、双方达成调解或法院作出判决。

- 如有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

- 判决生效后,婚姻关系即解除,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判决内容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