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流程:

一、提出申请

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通常需要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在提交申请时,需准备以下文件和证件:

1. 申请执行书:详细阐述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标的额,并附上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了解。若书写有困难,可口头申请,由法院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外国申请人需提供中文申请书,或按双方国家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办理。

2.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 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非法人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和主要负责人证明。

4. 继承或权利承受证明:如涉及继承或权利转移,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 其他必要文件或证件。

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还需提交仲裁合同或仲裁协议。对于国外仲裁裁决的执行,需提交经认证或公证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需提交经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涉及特定权利的放弃、变更或和解,需特别授权。

申请时效:申请执行的有效期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如文书规定分期履行,则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起算;未规定履行期的,则从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二、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的法律文书已生效。

2. 申请人为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 法律文书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且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 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 属于受理法院管辖范围。

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应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执行措施:

一旦受理,执行员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 罚款、拘留:如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或提供虚假报告,法院可对其罚款或拘留。

2. 财产查询与冻结:法院可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

3. 收入扣留与提取:法院可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收入部分,但需保留其基本生活费用。

4. 财产查封与拍卖: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并进行拍卖或变卖。但需保留其生活必需品。

5. 拍卖与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如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将被拍卖或变卖。

6. 支付延期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其他义务时,需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7. 限制出境与纳入征信:对于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等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