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中仅伤筋未伤骨的赔偿标准计算如下:
1. 医疗费用:依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核定。
2. 误工费:基于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计算。
3. 护理费用: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则参照误工费标准;若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则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 交通费用:基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来计算,需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 住宿费用:若受害人因治疗需要前往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则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得到赔偿。
6.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
7. 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8. 残疾赔偿金:基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来计算。
认定工伤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 患有职业病。
5. 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 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