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定为工伤的七种常见情形包括:
1. 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况。
2. 在非工作时间前后,在非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遭受的伤害。
3. 在非工作时间的工作场所内,因工作遭受暴力或意外伤害,但不满足工伤认定条件。
4. 患病但非因工作导致的职业病。
5. 非因工作原因外出时受伤或下落不明。
6. 在上下班途中,由于个人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伤害。
7. 其他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情形。
以下情形同样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 劳动者故意犯罪导致的伤害。
2. 劳动者因醉酒或吸毒导致的伤害。
3. 劳动者自残或自杀导致的伤害。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基本流程如下:
1. 在事故发生后的1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包括《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等,并提交必要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复印件、受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和证人证言等。
3. 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之一,劳动部门将认定为工伤。
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残或自杀导致的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5. 劳动部门将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的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送达相关当事人,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