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期间涉及担保事宜,离婚后的责任划分需结合具体情况来评估。

首先,如果婚内一方对外进行担保,而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或者并非该担保的接收方,那么该担保债务通常被视为担保方的个人债务。在离婚后,该债务应由担保方个人承担。

其次,如果担保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些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保证人将按照约定承担履行或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 债务人或第三方可以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通过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抵押物的方式优先获得偿还。

3. 当事人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对方支付定金。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定金将不予退还;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4. 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可以占有对方的财产作为留置。如果对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款项并超过约定期限,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通过法律途径以留置财产折价或变卖该财产的方式优先获得偿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