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公积金的适用情形如下:
1. 被执行人达到退休年龄。
2. 被执行人选择出境定居。
3. 被执行人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且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封存满6个月。
4. 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执行人,继承或受遗赠的份额已明确。
而不得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包括:
1.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正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购房提供质押担保及作为共同担保人。
2. 在执行法院查封之前,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其他机构冻结,除非执行法院已取得处置权。
3. 非自然人申请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在满足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
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给付义务时,关于冻结和扣划其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及流程如下:
1. 如果被执行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来履行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义务,法院通常不会冻结或扣划,但以下情况除外:贷款即将清偿完毕或在账户余额大于还款余额时,超出部分可被冻结或扣划。
2. 尽管在上述条件下法院暂不冻结或扣划,但公积金中心应记录相关法律文书,并在条件成立时协助办理。
3. 被执行人若以房屋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法院强制执行时不影响公积金中心的优先受偿权。
4. 对于涉及婚姻、继承、析产等案件,且生效法律文书已对住房公积金作出明确分配并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扣划其公积金。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流程,具体如下:
1. 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个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提取用途的证明材料到管理部或受托银行提出申请。
2. 管理中心审核: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随后通知申请人。
3. 款项划拨:对于准予提取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发放至指定银行卡。
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1. 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户口本复印件。
3. 收入证明原件。
4. 结婚或离婚证明复印件。
5. 公积金账号或缴存明细表。
6. 购房合同及备案摘要复印件。
7. 首付款发票复印件。
8.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
9.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0.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带附图)复印件。
11. 用于还款的银行账号信息。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